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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8

鲁新广字〔2018〕599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教育电视台,各有关单位:

6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7月5日,总局下发文件,将《意见》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动力。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崇尚捍卫英雄烈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学习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工作以及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二、加强学习宣传,丰富普法形式。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切实加强对系统内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将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培训学习的重要内容。要鼓励和支持创作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的专题片、访谈节目、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具有针对性、教育性、贴近性、趣味性的适合未成年人的作品等,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英雄烈士精神。要认真做好重要节点宣传,在每年清明节、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30日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宣传,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尊崇、铭记、学习英雄烈士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内容把关,及时整改报告。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更新细化节目内容审核规则,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切实把好节目入口关、内容审核关、价值导向关,禁止播出涉及歪曲英雄烈士事迹、美化侵略战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节目。要认真开展针对现存节目库内容的专项全面清查,对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节目应立即停止,及时整改,并按期上报有关清查和整改情况。

四、加强监管查处,强化追责问责。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听监看,对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发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确保问题整改动真碰硬,追责问责到位。

各市要及时将本通知转达至本辖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相关单位,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学习宣传工作。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7月26日


转自:山东省广播电视局